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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时间:2023-10-20 作者:计划范文网

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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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的要求结合矿山实际情况特定20xx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须认真贯彻落实。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广大员工了解国家有关新安全生产法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隐患识别能力和预防能力,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熟悉矿山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的后果,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和防治能力,自觉维护相关权益。

二、培训对象

上岗前的员工、在岗期间的员工、调岗员工

三、培训内容

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标准等,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条例等。

2、上级有关职业卫生方面文件、会议精神。

3、公司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5、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工伤鉴定级别和范畴。

6、公司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7、公司存在扬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后果,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理措施等。

四、培训形式

1、定期开展各种安全培训。由公司矿山部负责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培训,培训地点:矿山会议室。

2、不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包括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内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中文警示说明牌板的内容,上级有关职业卫生文件及会议精神等。

五、培训要求

1、矿山必须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培训,把该项工作抓好落实好,大力宣传职业卫生培训的重要意义,组织开展好矿山部的定期培训和本矿山的日常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同时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

2、参加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培训的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否则每人次罚款50-100元。

3、培训学时不够者,严禁上岗作业,至到补完足够学时后方可上岗。

20xx年1月5日

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篇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xx〕118号)、《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xx〕117号)、省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培训证书样式的函》等关于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规定,加大我市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全市安监部门监管能力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职业卫生培训是职业卫生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山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xx-xx年)》明确提出到xx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但当前许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仍较薄弱,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与职业病防治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最近,省局又印发了《关于全省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指出了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高新经济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安监局要充分认识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力度,推进职业卫生监管,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二、培训对象

职业卫生培训对象包括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分管负责人、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其中,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分管负责人、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培训由市级以上安监部门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组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培训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三、培训工作分工

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分类原则。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央属、省属驻聊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市属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由市级以上安监部门许可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县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局负责范围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四、培训工作要求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要求:

1、培训内容。以《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培训教材》为重点,根据不同行业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教材内容的讲解;相关职业健康法律、规范和标准;各行业的职业危害情况分析及发展趋势;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分析等。

2、培训课时。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xx〕156号)的相关要求,初训课时32-48学时

3、培训机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必须由具有职业卫生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具体实施。根据省局要求,市安全生产教育科技中心、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参加了全省职业卫生培训机构师资培训,以上两家培训机构已经具备了职业卫生培训资质。

4、考核发证

我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按照分工,由市局和县局分别组织,安排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选派相应教师授课。参训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县安监局颁发省局统一印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并统一到省安监局备案。

根据省局要求,各县(市、区)安监局组织的本辖区内职业卫生持证上岗培训班,应提前把培训计划、参训人员及所需师资情况上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由市局统一到省安监局申领证书和培训教材。

(二)接触职业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要求

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调岗、轮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应急救援知识、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培训记录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括培训通知、培训内容、考核成绩、影像资料等,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五、建立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季报制度

为推进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及时掌握各县市区进展情况,各县级安监局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之前将上一季度本辖区职业卫生培训开展情况报送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篇3】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本矿职工的职业卫生思想意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防治法》对在职职工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年度对本矿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一、培训的`内容:

1、职业卫生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2、《职业病防治法》

3、《安全生产法》

4、《尘肺病防治条件》

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6、《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7、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

8、《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二、培训方式

1、由本矿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备课讲授相关知识

2、观看《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的影碟

3、由矿主管部门协调人员、时间集中职工进行培训。

4、坚持办班授课与开展讲座相结合,把预防措施、保健知识、操作技能、创新工艺、现场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纪律、安全文化作为讲座内容,集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融为一体,每年不得少于2次。

三、职业卫生培训对象

新工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从事井下现场施工接触粉尘、有害气体及与危害人身健康的场所的工作人员。

四、教育培训形式

利用办班、讲座、班前会、自学与集中辅导进行讲授,同时利用黑板报、标语广泛宣传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知识竞赛活动,在员工中开展职业卫生调查问卷,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方法进行教育培训,使职业卫生、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成为员工遵章守纪、自保互保的自觉行动。

五、培训地点和组织

1、地点:职业卫生宣传室

2、组织:职业卫生宣室组织授课和考试

六、培训时间

1、授课时间:201x年4月2日至201x年4月3日,

培训时间:9:00至12:00(中班职工)18:00至21:00(夜、早班职工)

2、平时利用班前会进行职业卫生知识讲座。

七、考试时间

201x年4月4日,9:00至12:00,(中班职工)18:00至21:00(夜、早班职工)

八、考核方式

1、所有人员经过培训后,由职业卫生宣传办公室根据培训内容出题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下井作业。

2、经过补考仍然不合格者,不准下井作业。

九、所有授课人员应对授课内容进行备课将授课内容备案。

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篇4】


为进一步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促进我省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卫生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的健康安全,结合我省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自10月下旬起开展全省煤矿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分4期对煤矿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员、煤矿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部门)的负责人员及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煤矿职业卫生分管负责人1名,具体为煤矿分管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矿级领导;各煤矿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1名;职业卫生专职管理和工作人员。各监察分局每期安排1人参加培训并负责辖区煤矿参训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通过培训,熟悉国家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和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掌握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及高温热害等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煤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了解我省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基本情况、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评估和职业卫生监察工作,提高职业危害防治和现场组织管理水平。

《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一规定、四办法”等五项部门规章;《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粉尘、噪声、高温热害、有毒气体等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评估和监察工作;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及高温热害防治基础知识;煤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等。

培训地点:济南中安宾馆(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37号)。

1.请学员报到时携带身份证,提交个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照片二张。曾参加过培训的,请携带原《煤矿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

2.请各监察分局根据本通知确定的培训计划,及时落实监察分局及辖区煤矿企业参加培训的相关人员,并将每期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按附件2表式汇总后于2017年10月15日前报山东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篇5】


一、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是安全教育培训系统工程,同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纳入企业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培训教育长效机制。

二、坚持办班授课与开展讲座相结合,把预防措施、保健知识、操作技能、创新工艺、现场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纪律、安全文化作为讲座内容,集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融为一体,每年不得少于2次。

三、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件》、《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岗位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急救互救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各项内容。

四、职业卫生培训对象:企业新工人、转岗工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从事井下现场施工接触粉尘、有害气体及与危害人身健康的场所的工作人员。

五、教育培训形式:利用办班、讲座、班前班后会、自学与集中辅导进行讲授,同时利用信息网络、黑板报、广泛宣传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知识竞赛活动,在员工中开展职业卫生调查问卷,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方法进行教育培训,使职业卫生、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成为员工遵章守纪、自保互保的自觉行动。

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篇6】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近年来,在各区县的共同努力下,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培训体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力度不断加大,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明显提高。为固化现有职业卫生培训机制,进一步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健康发展的理念,以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为目标,以强化事先预防为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卫生培训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本市职业卫生培训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危害防治需求相适应。通过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培训管理制度,明确负责职业卫生培训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并结合实际提出本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具体要求。职业卫生培训应当与安全生产培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等,并保证培训经费。

(三)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任职之日起60日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在上岗之日起30日内,劳动者在上岗之前10日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四)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或职业卫生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有关要求详见《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发〔2013〕26号)。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

三、强化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五)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大纲》(附件)的要求实施。

(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培训单位颁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

(七)培训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接受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培训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

(八)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后,还应于取证后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时不得少于4学时,主要内容为国家、北京市最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职业病典型案例等。

四、完善对劳动者的培训要求

(九)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①上岗前;②在岗期间;③转岗、离岗后6个月重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④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且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符合①③④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前1个月内进行培训;符合②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培训。

(十)劳动者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预防基础知识;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病防护的权利、义务等;典型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等。

(十一)对劳动者的培训学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①上岗前和转岗、离岗后6个月重新上岗的,培训为12学时;②在岗期间培训为每年度8学时;③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培训为4学时。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档案。主要包括培训记录(内含培训时间、地点、授课人、授课内容、参加人员名单及签字等)、考试试卷及照片等。

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三)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①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②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③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和参加继续教育情况;④劳动者接受培训的情况;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四)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

生培训的,应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应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篇7】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加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安监部门监管能力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xx〕106号)、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全省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xx〕106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大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力度

职业卫生培训是职业卫生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当前,我市大多数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仍然薄弱,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同时,安监部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各县区安监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力度,推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二、明确对象,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分级分类

职业卫生培训对象包括安监部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和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其中,安监部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和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由安监部门组织实施,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培训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市安监局在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培训工作中应将职业卫生纳入培训内容。

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分类原则。市安监局负责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安监机构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以及全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各县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操作规程以及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应急救援知识、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培训记录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括培训通知、培训内容、考核成绩、影像资料等,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三、突出重点,做好xx年度培训工作

各县区安监部门要把职业卫生培训作为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措施。今年所有已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都要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开展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市局将于今年集中组织两次职业卫生专题培训班,重点对非煤矿山、木质家具制造、箱包加工、制鞋、水泥生产、石材加工、船舶修造、陶瓷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安监机构职业卫生监管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县区安监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做好对本地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在认真做好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和任务,每个县区至少要办两期培训班。同时,要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着力提高劳动者职业病防护意识。

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篇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的要求结合矿山实际情况特定20xx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须认真贯彻落实。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广大员工了解国家有关新安全生产法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隐患识别能力和预防能力,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熟悉矿山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的后果,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和防治能力,自觉维护相关权益。

二、培训对象

上岗前的员工、在岗期间的员工、调岗员工

三、培训内容

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标准等,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条例等。

2、上级有关职业卫生方面文件、会议精神。

3、公司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5、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工伤鉴定级别和范畴。

6、公司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7、公司存在扬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后果,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理措施等。

四、培训形式

1、定期开展各种安全培训。由公司矿山部负责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培训,培训地点:矿山会议室。

2、不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包括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内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中文警示说明牌板的内容,上级有关职业卫生文件及会议精神等。

五、培训要求

1、矿山必须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培训,把该项工作抓好落实好,大力宣传职业卫生培训的重要意义,组织开展好矿山部的定期培训和本矿山的日常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同时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

2、参加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培训的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否则每人次罚款50-100元。

3、培训学时不够者,严禁上岗作业,至到补完足够学时后方可上岗。

20xx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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